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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委、中关村政策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0-05-14
  • 来源: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中知文〔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高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三城一区”和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支撑和保障,助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将《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2020年5月11日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高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三城一区”和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支撑和保障,助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经费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委托知识产权产权服务机构向重点服务园区提供知识产权研究、咨询、调研、培训等专业服务。

第三条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经费的使用遵循“择优支持、分步推进、专业为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经费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监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以下简称“促进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服务内容

第五条 参与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的园区和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需满足的条件:

1.园区主体为“三城一区”各城区或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各园区的主管单位;

2.园区有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和需求。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需满足的条件:

1.应为法人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商用化、培训等相关服务;

2.具有三年以上从业资质和业务经验,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和较丰富的知识产权服务经验;

3.信用良好,无相关部门惩戒记录。

第六条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园区管委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二)调研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发展现状,掌握政府部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联盟)、服务机构及园区企业等各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及需求;

(三)为园区企业提供“一对一”知识产权专业辅导和咨询;

(四)举办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

(五)举办知识产权沙龙活动,策划组织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与园区企业的交流对接活动;

(六)编制完成年度园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报告,总结分析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数据、资讯等知识产权发展情况;

(七)其他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专业服务内容。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促进局征集参与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的园区意向和需求,园区填报《项目意向需求表》;

(二)促进局对园区填报的意向和需求进行整理汇总,发布遴选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承担单位通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园区的需求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向促进局提交《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书》;

(三)促进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包括: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主体资格审查、申报项目内容审查等;

(四)按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议,确定年度拟支持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名单。年度支持项目数量和项目金额以当年市财政预算批复经费为准;

(五)年度拟支持项目名单通过官方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该年度支持项目。

第八条 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二)项目申报书;

(三)近三年服务园区及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项目成果报告、项目验收或总结报告等)。

以上申报材料需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第四章 资金支付

第九条 对年度支持项目,每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8万元。促进局与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管家项目三方协议书》,并由促进局将项目支持资金首付款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合同期满,促进局按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项目完成报告及财务报告。通过验收的项目,由促进局支付尾款。

第十一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资金支出需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财务支出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和管理,每年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可按照促进局支持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促进局严格使用财政资金,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和支出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十四条园区应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园区的配合情况将在下年度项目评审中予以考虑。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及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限期交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3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项目资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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